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? 一、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、 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 为均属投诉受理范围。
(注:不符合受理范围的,指导当事人到有 关部门咨询或申诉)。
二、受理条件 1、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; 2、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,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; 3、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; 4、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。
三、所需材料 1、投诉者应出示、工作证等; 2、者本人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,应出示与所在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,如《劳动合同》、录用通知书、工资卡等。
四、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、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,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,也可以用电 话。
2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(1)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号码、工作单位、家庭地址、 联系方式; (2)被单位名称、被人姓名、详细地址(住址)、工商注册登记机关、 法定代表人姓名、职务、联系电话; (3)被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经过、涉及的人数、金额等; (4)被的必须真实; (5)投诉人请求的事项; (6)人签名,并注明时间。
五、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,将视的轻、重、 急、缓,做好分门别类,并依法查处。
1、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,当事人按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办 理; 2、隶属区管辖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发生的,由当事人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; 3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,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 部门处理。
六、受理时限 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,自受理之日,60 个工作日
内完成,对情况复杂的,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 30 个 工作日;完成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(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); 在 90 日内对行政处罚、行政处理不履行的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七、办理依据 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、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、《劳动合 同法》、《工资支付规定》等。